請勿以公開招標方式購買無同等品之電腦產品

 

各位同仁大家好

日後請勿以公開招標方式購買無同等品之電腦產品(例:apple電腦產品),理由如下:

一、依照目前學校採購制度規定,如以教補款和教卓款購買電腦主機、監視器(螢幕)、桌上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應透過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購買綠色環保產品;因今年度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幾乎在電腦項目沒有提供綠色環保產品,故採購組才又開放公開上網招標方式彙整採購。

二、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本校目前在電腦及周邊設備招標,因購買之產品普及大眾化且有在投標須知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故同仁在規格單上要求特定之商標或商名,本處仍予以收件。

    但日前因有需求購買一批上百萬之apple電腦產品,公告後,有廠商質疑是否為綁標案件,因apple電腦產品的確無「同等品」產品可交貨,事後本組也去電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確定是否無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購買,其回覆為”不可以公開招標方式購買,理由---無「同等品」

 故,日後請勿以公開招標方式購買無同等品之電腦產品(例:apple電腦產品);本組也會在規格單加註”請確定是否有同等品”之字樣,請使用單位確認後再送出招標。

 如在教學研究上,確實有其理由需使用無同等品之電腦產品,可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6款之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自行敘明理由,去文至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其同意購買。

 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總務處事務組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