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感謝捐助辦法
83.05.30八十二學年度第四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85.12.16八十五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86.03.24八十五學年度第一次募款委員會會議通過
87.11.02八十七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88.04.21八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發展基金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88.04.26八十七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88.04.29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107.03.07 一O六學年度第十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7.05.30 一O六學年度第十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感謝捐資興學人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捐款人之姓名或單位名稱,捐款事實,定期公開刊載於本校網頁及相關刊物,並發給感謝函。
第三條 全部捐贈金額名冊陳列於校史室,並於學年度發行捐款芳名錄,個人捐款達一百萬元以上者,永久刊登。
第四條 致謝捐贈者方法如下:
一、捐贈者均公告於本校網頁捐款名錄致謝。
二、捐贈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致送校長謝函。
三、捐贈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致送感謝狀及校長謝函。
四、捐贈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致送紀念座及校長謝函。
五、捐贈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者,致送紀念座及董事長謝函。
六、捐贈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致送紀念座及董事長謝函,並於本校校史館設置紀念牌,頒贈榮譽校友。
七、捐贈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另行專案答謝。
第五條 凡捐贈本校興建大樓及館廳者,頒贈榮譽校友,並得請捐款人為該大樓及館廳命名;以垂永青。樓館廳之命名需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其捐贈金額標準另訂之。
第六條 凡連續數次捐贈本校,其累計金額達前列各條標準者,均比照前述規定答謝。
第七條 凡捐贈教學研究相關設備者,將於捐贈物品上標示捐贈單位,並依其價值按上列條款答謝,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政府褒獎。
第八條 對於捐贈人之致謝方式,以尊重捐贈人之意願為原則,若捐贈人不願發表,本校負責絕對保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育資源發展基金委員會討論及行政會議通過,報請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