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同性婚姻必也正名乎

【中國時報/周韻采】

同性婚姻合法化這訴求自上星期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企圖在司法委員會闖關《民法》修正案,已呈白熱化趨勢,甚而造成雙方的尖銳對立。社群媒體上充斥的不是某些反同團體的謬論就是藉機羞辱反同人士並標榜自己才是真理的挺同言論。我憂心在這樣敵我兩立的氛圍下,無助同志達成進入法律建構之婚姻的渴望。

主張同志婚姻合法化的人士謂這是平等權及選擇自由,任何反對的言論就是侵害《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我相信愛情是不分性別的,所有異性戀的嗔、癡、怨與妒,同性戀亦如是。故若異性戀希冀透過婚姻讓雙方產生法律關係,沒有理由不給同性戀同樣的幸福。然而現行法律所規範的婚姻制度遠遠超過雙方關係,尚涉及到衍生第三方(如子女)的權利義務,非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未來法律爭議恐持續不斷。

例如,《民法》中約定的婚生子女是因妻為生母,而推定婚姻關係中的夫為生父。然而,同性配偶因其生理結構無法生產血親子女,無法適用推定原則。試想在男男婚姻中,即使以捐卵及代理孕母方式生產有一方父親基因的子女,在孩子呱呱墜地時,兩位父親因與生母沒有婚姻關係,無法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為雙親。有遺傳基因的一方須提起親子確定之訴,另一位則須以收養方式行之。縱使允許同性婚姻中沒有血親關係的伴侶可因婚姻關係的存在直接享有子女監護權,也都超出現行《民法》的架構,而需添加同性婚姻的補充條款。很遺憾的,各黨立委的版本皆未觸及實質而細膩的法條修正,只在表象上打轉,予人作秀打假球之感。

同性婚姻的另一戰場在於是否應另立專法。反對另立專法者認為這是隔離主義,等同歧視。然而,因生理結構的不同必須另有補充條文,不是隔離,而是不同但平等(different but equal)原則。否則同性婚姻形同具文,許多情形都將發生礙難適用。至於補充性條文是以修正《民法》親屬篇或以專法方式為之,純粹是立法技術問題,支持同性婚姻膠著於此,也顯得教條主義。

同時間,國民黨許毓仁立委提案將親屬的稱謂改變,更是矯枉過正,多此一舉。誠如贊成者言,異性戀家庭不會因為法條修正就改變稱謂;同理,同性戀家庭也不會因名詞不修正,就無法認定雙親。法律名詞的更改與否應以造成社會最小成本為原則,就此而言,另以補充性條文載明同性家庭的稱謂,應是兼顧兩者差異性的作法,而非片面要求一種家庭適用於另一種家庭。

呼籲立委,若真的支持同性婚姻,請勇於面對家庭在法律制度下的細節,認真書寫適用同性婚姻的條文,而非胡亂修法,只為表態。(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