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同仁們,大家好:
依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20105917B號令及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20105917C號函,修正「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各單位於承接教育部委辦計畫時,請依教育部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行政管理費」。
摘列部分條文如下:
項目 |
編列基準 |
定義 |
支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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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費 |
一、依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 (一)業務費300萬元(含)以下者,得按業務費*10%以內編列。 (二)業務費300萬元以上部分,得按超過部分*5%以內編列。 二、行政管理費上限為60萬元,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
凡機關、學校、團體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本項經費,但因配合本部政策者,不在此限。 二、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三、依本部83年12月8日台83會066545號函,行政管理費以領據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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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管理費編列通知
備註:若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分機2228美玉)討論,謝謝!
會計室謝美玉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