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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一般健康檢查

辦理依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之規定
適用對象及檢查頻率:一般勞工健康檢查適用對象包括: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講座、客座、專案、軍訓教官等專任教師: 校約聘人員。在職期間依規定定期實施:

  1. 年滿65歲者,到校服務每滿1年檢查1次。
  2.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到校服務每滿3年檢查1次。
  3. 未滿40歲者,到校服務每滿5年檢查1次。


※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者,請填妥異常工作負荷問卷肌肉骨骼問卷健康檢查追蹤同意書後,連同健檢報告一同繳交至環安衛中心。

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有關母性勞工健康保護之規定,本校對母性健康保護事項妥為規劃與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以確保妊娠、分娩後、哺乳等女性教職員工與其子女之身心健康。

當校內有以下情形之女性教職員工生,應啟動母性健康保護計畫(預期懷孕、妊娠中、分娩後,包括正常生產、妊娠24週後死產及分娩後1年內、哺乳中)。

附件一  元智大學母性健康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保護措施表
附件二  元智大學妊娠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2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之規定,元智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預防教職員工及工作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不法侵害,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以妥善預防及處置執行職務時遭受不法侵害事件,確保工作者之身心健康,訂定本計畫。

附件一  元智大學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
附件二  元智大學遭遇職場暴力事件通報申訴單


呼吸防護計畫

本校教職員工主要為行政工作或實驗場所作業,其中實驗場所人員於實驗過程中,化學物品使用及機械設備之運轉而產生許多粉塵、纖維、生物性危害、燻煙、霧滴、氣體、蒸氣等危害,為防止遭受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危害,須配戴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特性,協助教職員工選擇及配戴合適之呼吸防護具,本校勞動場所中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者均適用之。

附件一  元智大學呼吸防護具醫療生理評估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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