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函
主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無須 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一案 。
說明:
一、按本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 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 展及社會安定。」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 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 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 502128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 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 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 無償,亦屬工作。」
二、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 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又為配合 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法規鬆綁推動措施」,促進外國人, 來臺從事多元交流,本部業已辦理相關法制研究及諮詢會 議,經彙整各式態樣及收集相關函釋,並參考上開研究案 之研究結果,及與會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代表 之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 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本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 許可。旨揭附表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 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本部改制前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 及個案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