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1.轉學生、轉系生、重考生或專科畢業之大學新生。 2.修讀輔系或雙主修之本校學生。 3.已修讀本校或其他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生。 4.就讀大學或研究所期間,曾選讀碩、博士班承認學分之課程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已依規定申請保留者。 5.依相關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6.其他依法准予抵免之本校學生。 |
申請時間 |
1.學生抵免學分之申請,依行事曆規定期間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如第一個學期未提出或第一次申請抵免漏列之科目,得於第二個學期於行事曆規定期間再行提出,且以一次為限。日後因課程變動、轉系或修讀輔系、雙主修等特殊情形得再申請抵免學分,應交附原校成績,且不得提高編級。因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而申請抵免原校學分,畢業時無法取得輔系或雙主修時,該項學分不得列入該學系最低畢業學分。 2.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應依公告時間辦理完成。 3.104學年度起已採線上抵免申請。 ※申請時須上傳成績單及課程大綱及相關資料,以備審核用。 |
抵免登記 |
1.轉系生可用原系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及學分」字樣。 2. 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與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學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一、二學年)。 3.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大學新生或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與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第一學年成績欄,並備註「核准抵免○○學分」。 4.修讀雙學位之學生,所修他系之科目,其抵免學分,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備註「所修○○學分,應核准抵免主系之相關科目選修科目○○學分」。 |
抵免標準 |
1.學生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十年者,不得抵免。 2. 對符合學分抵免辦法第二條抵免資格學生所提之抵免學分申請,除須符合本辦法之相關規定外,其應予抵免之學分標準由各院、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中心會 決定之。 3.不同學分互抵免之處理原則: (1)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2)以少抵多者: ● 所缺學分如可補修足數,不足之學分數均應補修下學期課程,或由各院、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中心主管另選性質相近之科目代替。 ●所缺學分無法補修足數,則不得列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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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範圍及上限 |
1.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1) 必修學分(含共同科目) (2) 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 (3) 輔系學分 (含轉院、系、學位學程、班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4) 雙主修(學位)學分 (5) 為取得同等學力所修之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抵免。 2. 抵免上限: (1)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一年級學生得修習學 分之上限:五十學分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以不超過一、二年級得修 習學分之上限:一○○學分為原則。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 學分數不得減少,但降轉生得酌予增加抵免學分數。 (2)轉學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曾在大學院校畢(肄)業之學生,其抵免 得由系主任審定之,不受前項學分數上限之限制。 (3)本校或其他大學校院畢(肄)業學生重新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修讀學 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新生,在不變更學期應修學分數之原則下,抵免 學分數由各院、部、系、所、學位學程、班及中心規定之。 (4)研究所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最低學分數(不包括論文學分)之 1/2 為上限。 但於本校先修讀碩博士課程後,考取本校研究所,其抵免學分以 2/3 為上限。 六、就讀本校碩士班(含碩士學位學程)期間,曾選讀博士班課程成績及 格,且巳依規定申請保留者(最多保留三年),於考取博士班後,可 提出抵免學分申請,但以六學分為上限。 |
審查程序 |
1.專業科目由各院、部、系、所、學位學程、中心審查。 2.共同科目(外國語文課程除外)由通識教學部審查。 3.共同科目(英文、第二外語)由國際語言中心審查。 4.體育及軍訓科目,由體育室及軍訓室分別審查。 5.服務學習課程由學務處審查。 以上審查結果均再送教務處彙辦。 轉系生請至個人portal進行學分抵免申請,經學系初審後送教務處註冊組複審。 |
相關法規及表單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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