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因病申請【休學】者,應檢具(準)醫學中心、(準)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之診斷證明。
2.其他(兵役、懷孕、育嬰)原因申請休學者,須附相關證明文件。
3.休學案於開學日前仍未通過者,開學當日仍需到校註冊(通過後再退費)。
4.當學期休學請於期末考前提出,期末考期間不再受理當學期的休學申請。
5. 未註冊繳費且於開學日之隔日後始提出休學申請者:
(1)無貸款者→仍須依前條之標準補繳學費。
(2)就學貸款尚未核准通過者→撤銷貸款資格,仍須依前條之標準補繳學費。
(3)貸款已核准通過始提出休學申請者→扣除應繳學費,其餘退還給承貸銀行,不退還給個人。
6.休學當學期,不論繳費多少,均不能計入正常已繳全額學雜費之學期。
|